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由许可改为备案——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部分修改

创建日期:2023-08-14 15:02:52

近日,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。其中,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有所修改,具体如下: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
第752号

现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,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总理 李克强

2022年3月29日

 

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
 

      为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,进一步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,维护国家法制统一、尊严和权威,国务院对“证照分离”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,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同时,做好与《信访工作条例》出台的衔接。为此,国务院决定:

      一、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(附件1)

      二、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。(附件2)

      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      附件:1.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.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

 

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(有删节) ...... 

 

四、删去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中的“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”,将第二项修改为“(二)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”。 

 

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“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,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,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。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、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、住所、名称发生变化的,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。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,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。” 

 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“保安培训”。

 

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“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的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: 

”(一)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;

  (二)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;

  (三)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;  

  (四)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。  

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   

 

删去第五十条中的“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”。

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“保安培训单位”和“保安培训许可证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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